b) 行使本法或其他税法赋予省局的所有职能和权力,在公共当局、纳税人、责任方和第三方面前代表省。 c) 行使行政法官的职能,依职权确定纳税人和其他责任方的纳税义务;罚款的适用;请求承认豁免;解决复议上诉和重复行政要求。 监管权力 第十四条 省厅长有权就法律授权省厅对纳税人、责任方和第三方的情况进行管理的事项颁布一般性强制性规则。只要省长本人或财政和公共工程部没有修改这些规定,就将适用这些规定。 特别是,它可能规定与以下几点有关的强制性规则: a) 收集、保留、收集或信息代理的指定以及规范其发展的义务、条件和要求。 b) 确定责任人记录税收债务的方式。 c) 确定提交宣誓声明和留置权行政解决表格的形式和截止日期;留置权收取的方式、条款和形式、留置权付款、预付款、附属物和罚款。